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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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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感觉: 新的民族危机诞生啦!韩国、小日本正慢慢强大,联合美国控制亚东地区势力,而他们也不断的向国内输送网络游戏和A片。新的战斗开始啦,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同,日本的孩子们正吃着“每天一杯牛奶来强壮整个民族”的大餐,而中国国内对互联网的管理体制没有一个实质性的方法,致使这些正在成长的青少年们,不去运动,不去学习,整天在游戏上渡过,在毛片儿中沉浸。整个民族正在堕落,人民体质正在下降。心想在我上初中高中的时候,男子1500m,女子800m,成绩再不好,没有听说那么多因为跑步而晕倒的,可是现在就不同啦,不得不强制性的“全国中小学生4.29集体活动一小时”。哈哈,竟然现在需要这样。

 

      我也打游戏,但是不至于上瘾,CS是我们非常喜欢的游戏。从1.3到1.6,从Johnny.R到Heaton,可以说游戏伴随我们走过了很多日子,最高兴的就是大家在网吧打上几局后再去路边找个小店儿吃上一顿。但是,我想说的是,大家没有沉迷,没有因为不游戏就寝食不安,没有因为游戏就忘记了一切,什么也不顾。在CS这种FPS游戏中确实需要很集中精力,但是大家没有忘记这只是游戏。后来,出现了网游,MIR,MU,A3,KO,WOW,也许是因为要花钱买点卡,也许是因为要天天练级才能继续下去,反正庆幸的是我没有身陷其中。但确实有好多朋友天天要去网吧挂级,买卖装备,我也玩过几款这种online的游戏。但我不知道玩网游上瘾的人天天都想什么呢,以为这样可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使国人提前进入“共产主义”?更不解的是,能为了游戏把生活费省下来,不吃不喝不睡觉。-太神啦~!
      玩网游上瘾的兄弟们,天天感觉无精打采,讨论的话题也越来越离谱,战士、法师、魔剑,这些小学看的动画片里面的人物又重新回到20多岁人的嘴里。“雨林漫步,拼命女郎,apply_yxs”这几个名字也走进了大家的生活。(^_^,别介意我引用你们的名字哦)但我身边因为网游身体变得不好的有之,因为网游挂科的有之,因为网游而搭上性命的有之……短暂的快乐,带给了我们无尽的痛!

      我问过一个朋友:玩网游上瘾的人是不是有什么信念啊?他说,玩游戏其实都没啥理由,自己感觉好玩,合自己胃口就会一直玩下去。。。。不过也有的不是这样,有的可能玩一个游戏在游戏里面交到了不少朋友,里面的朋友往往也是支撑着个人继续玩下去的动力。我觉得第二点挺重要的,现在的社会环境复杂,对于我们在校园里和工作后出租屋到办公室两点一线生活的人群来说人际交往甚少。很多人在生活闲暇时段不知道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致使自己沉浸在网络中,结交朋友,或是得到照顾。这样在网络中的生存是理想的,是幸福的。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这个社会的压力和残酷的环境,不得不使自己又想到游戏中那温暖的环境。所以,游戏有可能成了生活的依托和生活的动力。每天QQ游戏大厅里斗地主升级麻将的人骆绎不绝,有时候上班时间想偷个懒打个斗地主都不好挤进去。真是佩服啊,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游戏防沉迷系统的开发好像是一剂救心丸,但是,能实施么?河南《大河报》曾报道:已经有高人支招和破解这个系统。再就是还有“私服”,怎么能管得了啊。体制不健全,致使大家天天沉迷于网络,未成年人上网的也大有人在,再加上商家激情的宣传,谁都想赚上这么一笔。17173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宣传的可起劲。所以,还要在于自己呀。
      总之,游戏要玩,但要适度,不要把它牵扯到生活中,影响正常的生活。它不是”only you”,它也不是救世主。让我想起来一句话:中国的强盛,需要我们,我们要做新时代的“四有新人”,“五讲四美三热爱”要牢记心中。还是要引用新闻出版总署的话: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适度游戏益脑,沉迷游戏伤身。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_^
相关链接,来源网络:1.网络游戏为何叫人如此上瘾?  2.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 亚洲国家直面网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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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商业用房。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二十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价格、销售、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成本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发成本中第1项至第5项费用,加上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三)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的面积与权属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购房款、差价款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的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人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特困企业办理集资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当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办公,方便群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售房款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给市人民政府的收益外,留存特困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金,第十七条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价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收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房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集资建房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或者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或者擅自改变户型比例,或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商业网点用房超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商业用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或者预定的房屋,每套处以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投标。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或者在招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查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集资建房对象的人员,办理集资建房有关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开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违反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应当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未发现,或者对投诉事项未及时处理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其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资建房的集资款,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购买流程

经济适用房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新模式,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普通住房,以政府批准的价格向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到住房办综合科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调查表”和“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主管区、局等系统单位审查盖章。
  三、购房者携本人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内)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住房办综合科办理购房审批手续。
  四、审查合格后到住房承建单位交纳预售款(期房)或购房款(现房)及有关费用,款项付清后由市住房办开具“住房准购单”。
  五、办理产权住户需交纳契税及规费,房屋产权证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竣工验收后半年之内办理好。
 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用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价格组成

 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房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建筑面积。

(二)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 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如何办理未婚证明

1.中原区办证大厅、中原区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未婚证明不办了。  
        2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办公室,以前办过未婚证明,但由于“出了问题”,现在统一都不办了。 因为区里婚姻登记没有和外边联网,怕有人在其他地方结过婚又来开未婚证明。

3.管城区民政局、二七区婚姻登记处和惠济区民政局现在不开了。 
        4.金水区目前还可以办理未婚证明,而且是免费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开,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两张照片。” 
     5.郑州市民政局:人手不够又非法定义务停办。郑州市民政局民政处,一位工作人员说,现在确实不办理了,是因为办理未婚证明并不是“填张表、盖个章”那么简单,需要有关部门证明“确实未婚”,这需要到档案部门核查。“因为人员少,工作量大,每天工作人员光办结婚证明就忙不过来,如果再办大量的未婚证明,工作量就没法办。”而且因为各区之间尚没有实现数据交换,“将来涉及到重婚啊,财产分割啊,我们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刚开始办证明时,我们经过物价局的核准,办一个证明收费30元。结果遭到投诉,说我们乱收费。其实我们并没有为人办单身证明的义务,出力不讨好的事谁也不想干。”
     6.房管部门指路:街道办或居委会的证明也行。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考虑到实际情况,居民可以到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如果街道办也不开,可以到居委会开未婚证明,他们都认可。

申请审批表

 EXCEL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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